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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B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再审案胜诉
来源:吴小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30
浏览量:653

代理B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再审案胜诉


再审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A

再审被申请人:B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A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将同方向行人B撞倒,造成B受伤,致其左下肢及双上肢功能障碍,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因需手术转送***医院救治。B被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

2019年2月,B进行了椎间盘摘除,嵌片植入,植骨融合术。2019年3月,***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19年6月,江西***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认定B构成*级伤残,误工期*天、护理期*天、营养期*天、后续治疗费*元,鉴定费用为*元。为此,B向法院起诉要求A支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

法庭审理过程中,A申请对B的本次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了鉴定。2020年5月,江西***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分析认为:鉴于被鉴定人B所摄颈部影像片显示颈椎骨质增生,颈椎间隙变窄,颈椎间盘突出、项韧带骨化,属退行性变,所提供的病历资料无颈部骨折、脱位、周围软组织损伤;经综合考虑后认为,被鉴定人B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主要为椎间盘退行性变,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考虑到被鉴定人受伤前并无肢体功能障碍,受伤后出现了临床症状和体征(左下肢及双上肢运动功能障碍),本次外伤可加重临床症状,本次外伤与损害后的关联度为15%-25%。

原审一审法院审理意见: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A驾驶三轮电动车将B撞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B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应由A全部承担;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B本次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5%-25%,该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李某山受伤情况酌定李某山的损失由A承担22%。

B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吴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吴律师参加了庭审,并发表了代理意见(详见再审代理意见)。

原二审法院审理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B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主观过错。B事故发生时虽患有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项韧带骨化退行性变等疾病。但其自身疾病并不属于侵权责任中可以归责的过错,不应因其个人体质状况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B关于不应参照外伤参与度计算本案赔偿金额的上诉理由成立,支持B全部上诉请求。

A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本次交通事故没有造成B任何外伤,医院经对B检查后,诊断其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B治疗的是自身陈旧疾病,和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联性,A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根据侵权责任所需具备的条件,对A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予以客观认定,并结合行为人主观过错大小,依法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B治疗的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等疾病,并无证据证明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涉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B本次外伤与损害后的关联度为15%-25%。二审法院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完全避开该鉴定意见,未能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以及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出适当认定,判决A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明显不当。A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律师代理意见:

作为再审被申请人B的代理律师,向再审法院提交了3组关键证据,并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发表了以下主要代理意见:

一、B治疗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司法鉴定中心未考虑到没有软组织损伤的情况下仍然能给B造成颈椎间盘伤害的可能性,并且其鉴定能力存疑,其鉴定结论不应当采信。

三、即使B自身存在退行性变,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当按照损伤关联度扣减赔偿金额,二审判决完全正确。

四、B转院治疗是遵从医生的医嘱,并非B单方面要求。

五、B没有干预或影响司法鉴定,始终在积极配合鉴定机构。

再审法院审理意见:

A的赔偿责任是否能减轻,要根据受害人B对损失的产生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该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事故发生时,B患有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等疾病,仅是其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与其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交警部门已认定B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即认定其不存在过错。B的个人体质状况并不构成侵权责任上的过错。故B的个人体质状况并不能减轻A的责任。A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因事故造成的B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最终审理结果:

代理被申请人B胜诉,再审法院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A赔偿B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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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小平
  • 执业律所: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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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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