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审理机构: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钟某
案情简介:
2021年,被告钟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吴某提出借款并承诺第二天就归还,当天,原告吴某通过微信向被告钟某支付了借款本金***万元。2021年,原告吴某又通过支付宝向被告钟某支付了借款本金***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归还了**万元借款,剩余***万元至今仍未偿还。为此,原告吴某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万元整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法院审理意见:
1、被告钟某向原告吴某借款,原告吴某给付了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出双方约定的借期为一天,但自原告吴某起诉至今,被告钟某仍未还清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钟某返还剩余借款***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
2、借款时被告钟某承诺次日返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钟某仍未返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应按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原告吴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审理结果:
代理原告吴某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